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