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