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