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