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定性不准。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

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程序不合法的。

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