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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第三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法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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