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3人或5人组成,其中1名组成人员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分管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