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调查或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

监督检查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