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