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