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以及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均应经过审批,但单独持有或关联方共同持有上市的信托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分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合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解散,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 第二节 信托公司特定目的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 第四十条 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将产品情况向银监分局、银监局报告,并抄报银监会。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分局、银监局报告,并抄报银监会。 第四节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办股指期货信托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除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外的其他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符合银监会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五节 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工具和资本补充工具,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工具和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 第六节 信托公司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五十四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十五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十八条 除不得存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外,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拟任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五十九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条 申请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六十二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现)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相应从业年限要求应当增加…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六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 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信托公司应当在现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任职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应当自许可决… 第六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一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版本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