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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应当自许可决… 第六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一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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