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