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