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统一规则、事权分级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在征求银保监会意见后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以及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均应经过审批,但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分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合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解散,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依据本办法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

第一节 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

第二节 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第四节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办股指期货信托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除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外的其他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第四十七条 本节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加强资本、流动性等管理,确保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关监管指标满足要求。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五十五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十六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十九条 除不得存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拟任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六十条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一条 申请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二条 拟任人未达到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达到规定的学历: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六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信托公司内及不同信托公司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信托公司应当在现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任职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应当自许可… 第六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规定事项但未按要求取得行政许可或进行报告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罚措…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十四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需要,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