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七章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应当自许可… 第六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规定事项但未按要求取得行政许可或进行报告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罚措…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十四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需要,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