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解散,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