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监管评级良好;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信息系统;
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申请开办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