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以及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均应经过审批,但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分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合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