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在征求银保监会意见后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