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