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工具和资本补充工具,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监管评级良好;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无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