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第四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工具和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