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监管评级良好;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具有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具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信托公司尚未开办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