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