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境外机构是指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和信托业务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