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2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营业绩;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监管评级良好;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

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