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可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