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节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六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 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信托公司应当在现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任职资…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