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