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办股指期货信托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