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监局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银监会;由银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同时抄报银监局和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