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职现场检查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会签本级临时立项,对现场检查通知书统一编号,规范现场检查文书格…

第二章 检查立项

第五条 现场检查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 第六条 银保监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 第七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和检查资源,参照银保监会立项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经本级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第八条 因监管重点、检查资源、检查事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删减检查项目或对检查项目内容、实施方式、检查时间等进行调整的,由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中期组织同级承担现场… 第九条 根据监管需要,经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之外临时立项,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条 银保监局汇总辖内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及中期调整计划,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三章 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根据检查内容和范围,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可包含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部…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起草检查方案,经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情况等。 第十五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对检查人员开展查前培训。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通知书》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公告》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于进点前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领取《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在《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起止日期内进点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督促检查对象于进点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上发布《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非电子监控处设… 第二十条 检查组有权调阅检查对象的文件制度、会议纪要、业务档案、财务凭证等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有权查看检查对象的办公、业务、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系统,以及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的工作邮箱。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约谈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约谈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可视约谈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三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向检查对象出具《质询函》,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经检查组组长批准,检查组可以要求检查对象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检查特定内容,并对该部门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就检查相关内容约谈检查对象外聘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需向检查对象以外的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时,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行使相关调查权。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对象出…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认为检查对象存在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检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检查组应当核实其中与检查相关的线索。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超出检查方案之外的问题线索,检查组应尽量予以查证;确实无法查证的,应当于离场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客观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需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的事实内容,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载明的事实持有异议且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主查人应当指定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形成《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于离场前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不晚于《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日期撤离检查现场。 第三十七条 需要更换、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检查期限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稽核调查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制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组织进点会谈。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汇总情况,分别于离场后3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内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并签字。 第四十一条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审核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发送检查对象,同时抄送本级机构监管、功能…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将《现场检查意见书》通报检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股东或其他相关部门等。 第四十三条 直接监管检查对象的机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要求,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审查其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制定了后续整改计划,并将检查对象的整… 第四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问题和风险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移交相关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现场检查开展情况,组织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将现场检查立项、实施以及后续处理等非涉密数据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和…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对监管对象的监管评级、风险评估以及市场准入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章 检查档案整理

第五十条 主查人应当组织整理归档本次现场检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分类清晰、调阅方便。 第五十一条 检查档案包括: 第五十二条 检查档案可以按照检查阶段、检查事项、文书种类等标准分卷整理装订。 第五十三条 检查组将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完毕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按照本级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银保监会以立项方式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银保监局可结合辖内立项情况单独立项,或与其他检查内容合并立项,并明确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 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检查组成立临时党支部,指导其开展现场检查期间的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银监发〔2007〕5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保监发〔2… 附件: 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