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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需向检查对象以外的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时,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由银保监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出具《协查函》,可以要求该机构予以协助,也可以委托该机构的属地银保监局或正在对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检查组予以协助;

涉及跨银保监局辖区协查的,由银保监局出具《协查函》,可以要求该机构的属地银保监局予以协助;

银保监局辖内的协查事项,由各银保监局自行确定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