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四章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通知书》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公告》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于进点前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领取《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在《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起止日期内进点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督促检查对象于进点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上发布《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非电子监控处设… 第二十条 检查组有权调阅检查对象的文件制度、会议纪要、业务档案、财务凭证等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有权查看检查对象的办公、业务、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系统,以及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的工作邮箱。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约谈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约谈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可视约谈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三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向检查对象出具《质询函》,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经检查组组长批准,检查组可以要求检查对象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检查特定内容,并对该部门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就检查相关内容约谈检查对象外聘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需向检查对象以外的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时,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行使相关调查权。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对象出…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认为检查对象存在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检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检查组应当核实其中与检查相关的线索。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超出检查方案之外的问题线索,检查组应尽量予以查证;确实无法查证的,应当于离场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客观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需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的事实内容,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载明的事实持有异议且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主查人应当指定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形成《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于离场前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不晚于《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日期撤离检查现场。 第三十七条 需要更换、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检查期限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稽核调查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制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组织进点会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