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需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的事实内容,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一般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定性表述。可以一个事实起草一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也可以合并同类事实起草一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超过一份的,应当连续编号。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由主查人审核签字后,交由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包括: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发现的事实;
出具日期;
要求反馈的时限,并注明逾期未反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反馈的,视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异议;
其他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