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载明的事实持有异议且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主查人应当指定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形成《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采信检查对象提出的异议,由复核人和主查人签字,附在相应《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之后,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采信检查对象提出的异议,由复核人和主查人签字,附在相应《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之后,作为检查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