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于离场前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
检查组可视情况与检查对象就《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交换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内容包括: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发现的事实;
对检查发现事实的初步定性和定性依据;
其他必要内容。
检查组可视情况与检查对象就《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交换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内容包括: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发现的事实;
对检查发现事实的初步定性和定性依据;
其他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