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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需要更换、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检查期限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

《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内容包括:

《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编号;

检查对象名称;

补充通知事项;

制发日期;

其他必要内容。

检查组应当不晚于《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日期向检查对象出具《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