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向检查对象出具《质询函》,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质询函》内容包括: 检查对象应予说明的有关问题; 检查对象反馈说明的时限; 主查人签名; 出具日期;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