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向检查对象出具《质询函》,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质询函》内容包括:

检查对象应予说明的有关问题;

检查对象反馈说明的时限;

主查人签名;

出具日期;

其他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