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制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组织进点会谈。
进点后,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组织该第三方机构实施检查。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对该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
进点后,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组织该第三方机构实施检查。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对该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