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五章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汇总情况,分别于离场后3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内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并签字。 第四十一条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审核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发送检查对象,同时抄送本级机构监管、功能…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将《现场检查意见书》通报检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股东或其他相关部门等。 第四十三条 直接监管检查对象的机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要求,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审查其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制定了后续整改计划,并将检查对象的整… 第四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问题和风险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移交相关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现场检查开展情况,组织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将现场检查立项、实施以及后续处理等非涉密数据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和…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对监管对象的监管评级、风险评估以及市场准入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