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汇总情况,分别于离场后3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内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并签字。
《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其定性和定性依据;
处理建议及依据;
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意见书》内容包括:
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其定性和定性依据;
监管意见;
整改要求(含整改时限、整改报告的反馈时限及整改报告的主送、抄送部门);
其他必要内容。
整改报告的主送部门是直接监管检查对象的机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抄送部门是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