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根据检查内容和范围,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可包含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部门的人员。
检查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负责领导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把控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进度,协调与开展现场检查相关的重要事项,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进行审核并签字,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检查组廉政纪律、保密纪律负总责。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检查组设主查人,由检查组组长在检查人员中指定,负责进点前准备和检查现场的组织实施,协助组长把控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进度,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组织整理、移交检查资料。
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主查人不得兼任其他现场检查组的主查人。连续担任主查人的,原则上应当与前一次现场检查离场至少间隔10个工作日。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包含两名检查人员,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可监督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