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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监管需要,经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之外临时立项,开展现场检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临时立项的,应当于报批前会签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于立项批准后及时将临时立项抄送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