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取得、培训和考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类别,引航员等级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引航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具有相应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 第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第二十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引航员培训大纲以及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引航员培训,确保引航… 第二十二条 各类别、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应当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同类别适任证书变更引航范围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二十八条 海港引航员可以申请相同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内河引航员可以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条 参加适任考试的,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所有已考科目的成绩失效。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考试成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并保持档案信息连续、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期间应当携带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五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进行引航员适任能力考核;考核结果表明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应当撤销其适… 第三十七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2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或者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三十八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引航员适任证书6…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完整有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 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引航员任职的申请、受理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应当符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任职申请的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引航员健康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8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