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