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2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或者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