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进行引航员适任能力考核;考核结果表明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应当撤销其适任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发生上述事故后,引航员在发生事故前的本等级引航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的引航资历。引航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