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引航是指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在引航机构的指派下,从事的引领相应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锚泊等活动;
总长是指自船舶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间的水平长度;
引航员适任证书是指证明持证人具备引领相应类别、等级船舶的能力的资格证书;
引航员适任培训是指适任考试考前培训、雷达观测和模拟器培训;对于海港引航员,还包括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引航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引航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引航资历,是指持有不同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期间所引领船舶的艘次或者里程数;
引航范围,是指在所取得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上签注的港口、航线及相关水域;
良好的安全记录,是指在截止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日期前5年内未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